自治区发布实施意见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由自治区经信委起草的《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已审议通过,17日,自治区政府网站公布了《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今年起,我区各地州市选定3-5批试点城镇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自治区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到2020年,试点城镇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达到一定规模,在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据悉,从今年起,我区将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试点城镇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公安巡逻、邮政、电力、电信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在机场通勤、景区旅游和偏远地区推广应用低速电动汽车,满足新能源汽车多样化消费需求。
《意见》还要求各地州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网络化,基本覆盖试点城镇主要公共服务场所、车辆密集区域、商住小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与换电站相结合、快充与慢充相结合的合理布局。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塔、分散充电桩、充电站、智能充电桩、换电站为补充,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快速充电设施,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具备条件的单位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