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手车诚信联盟章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诚信联盟设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联盟成员大会由联盟成员组成,理事会由全国二手车交易市场联席会议理事长、副理事长及部分二手车流通与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组成。秘书处办理日常事务,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三名。并设顾问及专家委员会,成员五至九名。
第五条 诚信联盟下设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华中、华东、华南大区联盟服务中心,由理事会确定一家联盟成员单位负责本大区组织协调、信息汇总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配套服务平台
第六条 发展诚信联盟商户,冠名授予牌证,并开展评选
第七条 创办内部刊物,分析介绍行业发展和联盟动态,交流分享经营管理的相关经验及做法。并借助互联网及移动设备提供多种形式的信息交流、发布的服务。
第八条 举办全国诚信联盟商贸洽谈会,逐步形成每年两届,由诚信联盟成员组织各自驻场诚信商户参加交流洽谈和车辆拍卖、展销活动,扩大区域间的互补性商贸流通。
第四章 加盟资格与程序
第九条 诚信联盟成员资格
诚信联盟成员是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经营主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以及为二手车流通行业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加入诚信联盟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手车交易市场加盟条件:
(一)被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评为年度诚信等级二手车交易市场,地方行业组织推荐,表现特别突出的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具有较强实力和区域影响力,享有较高知名度、诚信美誉度,积极参与并支持二手车行业活动;
(三)具备100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面积,有10000辆以上年交易数量,并保持不低于10%的年增长率,不少于50家合法注册驻场经营商户(二手车经纪公司);
(四)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会员
(五)同意诚信联盟《章程》,自愿申请加入。
二手车品牌经销商加盟条件:
(一)具备有一定经营管理实力,品牌影响力及服务水平较高、运作规范的二手车品牌经销企业;
(二)愿意分享行业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及方法,积极参与并支持二手车行业活动;
(三)具备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面积,有2000辆以上年销售数量,并具备设立多家标准连锁经营门店的能力;
(四)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会员;
(五)同意诚信联盟《章程》,自愿申请加入。
其他经营主体加盟条件根据发展情况由诚信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制定并审议。
第十条 加盟程序
(一)如实填写《中国二手车诚信联盟成员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诚信联盟秘书处对其资格审核无误并实地考察后,报请诚信联盟理事会同意,即可注册登记成为诚信联盟成员,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和诚信联盟颁发牌证。
第五章 诚信联盟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诚信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具有使用诚信联盟成员冠名牌证、以诚信联盟成员名义进行企业宣传的权利。
(二)参与建立和使用诚信联盟商户信用评价体系和二手车交易信息平台,有权进行相关资质、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查询。
(三)诚信联盟根据成员单位要求提供“信用等级评价”、“诚信管理体系达标评审”、“诚信联盟商户信用认证”以及与信用管理、经营管理相关的职业资质培训等。
(四)诚信联盟成员通过内部刊物,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市场行情变化、行业发展和诚信联盟动态。
(五)利用诚信联盟交易信息平台,在诚信联盟背景下实现二手车资源区域间整合,广泛惠及诚信联盟会员单位。
第十二条 诚信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强化商户管理,倡导商户严格自律。市场成员应与驻场商户自律组织保持良好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市场诚信建设。
(二)加盟成员必须是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会员,市场成员还应组织驻场商户自愿签署《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会员申请表》,成为协会会员。
(三)二手车品牌经销商成员需签订诚信联盟诚信商户诚信经营《承诺书》。市场成员需组织驻场商户自愿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成为诚信联盟商户。在此基础上,按照诚信联盟确定的标准和比例,通过考核评比,向诚信联盟推荐
(四)建立与联盟大区服务中心的沟通机制,积极参加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以及诚信联盟秘书处组织的其他相关活动。
(五)诚信联盟成员应定期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以及联盟秘书处报送诚信工作的进展信息、诚信商户诉求、二手车检测、二手车售后服务、二手车资源信息及市场动态等相关资讯,推动诚信联盟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六)建立诚信商户档案及考核监督机制,加强诚信商户的动态化管理。
(七)加强诚信联盟成员自律经营与管理的能力,实现自我约束、营造氛围的目的。市场成员还应以人为本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办市场的原则,维护消费者权益,引导理性消费,树立环境友好型可持续发展观念,营造诚信和谐的市场经营消费环境,树立联盟成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共同努力把诚信联盟打造成享誉业界的诚信品牌。
(八)遵守诚信联盟组织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章 诚信联盟成员合作与互利
第十三条 诚信联盟成员之间开展诚信经营服务的战略合作,建立诚信联盟商户服务站,提供特别信用推荐、方便快捷的交易服务“绿色通道”以及适当的交易服务费用优惠。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之间充分利用本地区资源优势、资源价格的差异,通过联盟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举办地区展会等方式,互利互惠、共同发展。促进行业繁荣。
第七章 诚信联盟的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自律约束监督机制,设立消费者投诉联系方式,明确投诉处置的时间,公示投诉处置结果。对不诚信联盟成员及商户采取同业制裁、并列入诚信警示名单。
第十六条 诚信联盟应接受消费者、相关管理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诚信联盟成员退出程序
(一)主动退出
1.诚信联盟成员提前一个月,主动向诚信联盟提出退出申请要求,诚信联盟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书面回复,并作好相关退出手续。
2.诚信联盟成员无故不参加诚信联盟活动,诚信联盟将视其为主动退出联盟,联盟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书面通知,并作好相关退出手续。
(二)强行退出
诚信联盟成员有违规情形,经二次警告后不加以改正,将被强行取消其诚信联盟成员资格。诚信联盟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书面通知,并作好相关退出手续。
第九章 违 规
第十八条 诚信联盟成员违反诚信联盟《章程》、《诚信公约》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属于违规。
第十九条 诚信联盟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联盟有权视其违规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重新审核成员单位资格、取消联盟成员资格等处罚。
(一)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提供虚假信息、有不诚信行为。
(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章程》条款。
(三)借助“中国二手车诚信联盟”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二手车诚信联盟成员或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二手车流通与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全国二手车交易市场联席会议提议后,报诚信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正式发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诚信联盟成员大会通过生效,并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二手车诚信联盟”。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可由诚信联盟成员协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凡诚信联盟其它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时,应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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