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车新三包规定增加电动车保障并细化权责要求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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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 汽车新三包规定增加电动车保障并细化权责要求

时间: 2021-08-02 09:19      来源:
责任编辑:崔东树

7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新版“三包”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版规定同时废止。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也被称为汽车“三包”政策,是对所售汽车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汽车三包”指的是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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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的新版‘三包’政策是完善原有三包规定的争议焦点问题的处理规定,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尤其是很多消费者并不了解三包政策,加之不少零售商爱钻政策空子,给普通消费者的维权增加了难度。因此此次政策给与细化完善相关政策。


新三包规定与时俱进,适应了在目前新能源汽车销量和保有量快速增长,私人用户购买成为主力的趋势,明确了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电动车的核心零部件的三包规定,是与时俱进的保障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


三包政策主要变化点是:1、三包适用范围增加皮卡。2、三包的范围是中国境内销售。3、三包明确了进口车进口商的责任。4、三包适应新的销售代理模式。5、家用汽车产品不能包邮。6、三包删除了信息保密要求。7、三包凭证的规范和细化。8、三包有效期自交车日开始。9、汽车三包不需要证明“”我是我“”。10、增加电动车的三包项目。11、修车的备用车和补偿从第六天开始。12、三包的7天内退换车的规定落地。13、三包退换车维修时间降到30天或4次。14、退车要赔装潢。15、退换车的使用补偿系数低于0.5%。16、车主自主店外维修保养是符合三包规定的。


具体分析如下:

1.  三包适用范围增加皮卡

2021版:家用汽车产品,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和皮卡车。

2012版: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两版的核心仍是家用汽车产品,不包含出租更改为营运类的网约出租等车型。此次政策增加皮卡车型,也是体现汽车的概念,包含皮卡也是包含了部分商用车,拓展了范围,是对皮卡的重大的政策鼓励,有利于促进皮卡消费的进一步繁荣。

  

2.  三包的范围是中国境内销售

2021版: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2012版: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新版政策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相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的概念更加准确和清晰,体现了政策的保障国内消费的核心。而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出口车型出现问题要按照当地法规处理。


3.  三包明确了进口车进口商的责任

2021版: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这一条是原有规定中没有明确的,,因此进口汽车的进口商就要履行生产者的责任,这是对进口商很重要的约束。确保责任主体清晰,防止遇事推诿。这也是对平行进口等小微企业要加强进口主体资格的清晰化责任,这与企业平均油耗管理规定类似,都要管住进口商的责任。


4.  三包适应新的销售代理模式

2021版:第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过去汽车销售是4S店经营模式,自然销售者就是三包主体。但随着直销、代理、包销等模式的出现,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这样就能降低销售体系的成本,实现更灵活的销售模式,也是适应新趋势的要求。


5.  家用汽车产品不能包邮

2021版:第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履行下列规定:

(一)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

家用汽车不能包邮这也是对消费者负责的体现。其他消费品基本都是快递送货模式,但汽车不行。

如果是包邮到家的送货模式,基本就是消费者自己开包,无法共同查验汽车的产品情况。

 

6.  三包删除了信息保密要求

2012版: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这条的删除也是合理的,因为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是基本的工作职责,不需要列入三包规定而特殊化。


7.  三包凭证的规范和细化

2021版:第九条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

(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开具购车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

(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

(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

(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2012版: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对比看的2021年新规定的细化效果很好。这其中的红色字体的问题都是新强化的重要项目,对有效履行三包政策具有基础的责权明确的重要意义。销售日期被细化为开具购车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


增加了使用补偿系数的要求,明确了补偿的方式和具体计算公式。


细化完善了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


明确了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8.  三包有效期自交车日开始

2021版: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2012版: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此次政策规定从开具发票之日改为交付日,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很好保障。尤其是目前一些车型的交车周期较长,提早开发票导致交车晚于发票甚至有几个月的时间,新政策很好的明确这样的老问题的解决。

 

9.  汽车三包不需要证明“我是我”

2021版:第十九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


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购买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现在有些消费者的三包凭证可能遗失,因此可能失去三包资格,而这些三包信息都在厂家的电脑数据库里,因此没有三包凭证也能修车,去除了证明我是我的尴尬问题。

 

10. 增加电动车的三包项目

2021版:第二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


这样的政策是对电动车的很好保护,虽然电动车很少出现电机故障,但也是需要保障的。而电池的保障进一步明确。

 

11. 修车的备用车和补偿从第六天开始

2021版:第二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原来出现一些矛盾就是修车超过五天,则需要从第一天就给备用车或补偿。导致经销商的成本很高,而且解读不一致。


此次明确在第六天开始给备用车,或提供补偿,这对经销商与消费者的权责明确是很好的事情。

 

12. 7天内退换车的规定落地

2021版:第二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汽车要是7天内能退换货,其成本损失巨大,尤其是上牌、税收、保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是其他消费品没有的。因此7天退换货一直是经销商难以接受的。

此次的政策明确7天的概念也是一个突破,估计经销商先交车给临牌,等7天后再上牌更安全一些。

 

13. 三包退换车维修时间降到30天或4次

2021版:第二十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本版政策从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改为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这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更好的。


14. 退车要赔装潢

2021版: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一)车辆登记费用;

(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

(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退车时的消费者的装潢等一直是头疼的问题,一些经销商不乐意赔装潢和退手续费等,并以此打消消费者退换车的想法。此次规定针对的完善了政策。


15. 退换车的使用补偿系数低于0.5%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

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原规定的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这就给了很大的灵活处理权,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障。


由于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因此在临界5万公里的时候估计是2年左右,按照系数的5万公里是要50*使用补偿系数n,如果按0.8%计算则是扣除车款的近40%,这对两年左右的车的折旧有些偏大。

 

16. 车主自主店外维修保养是符合三包规定的

2021版:第三十二条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经营者对下列质量问题承担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购买时已经被书面告知家用汽车产品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瑕疵;

(二)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三包凭证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而造成的损坏;

(三)使用说明书明示不得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仍然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的损坏;

(四)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的损坏;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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