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6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公示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2022年第2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721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571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49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396个,其中汽车产品2121个、摩托车产品273个、三轮汽车产品2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44户企业的358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20户企业316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12户企业21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2户企业21个型号。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857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740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15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7466个,其中汽车产品7246个、摩托车产品208个、三轮汽车产品12个。本批有14户汽车生产企业的17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6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GB24545-2019整改的通知》。通知称,按照GB 24545-201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已获得型式批准的适用车型应满足标准5.8的规定。请相关企业尽快核实产品情况,通过变更扩展进行整改,2022年7月1日起,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型将停止生产。GB 24545-201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了车辆车速限制系统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具备最高车速限制系统和具备可调车速限制系统的车辆要求及试验方法。
——最高车速限制装置、可调车速限制装置。
——装备最高车速限制装置或可调车速限制装置的M、N类车辆。
——具有最高车辆车速限制功能或可调车速限制功能的M、N类车辆。
该标准5.8条款的要求是:当车辆车速超过设定速度时,应以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的形式向驾驶员发送报警信号。听觉信号应清晰,易于驾驶员识别。视觉信号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a) 应保证驾驶员在相应位置上能够识别。该相应位置为:驾驶员位于驾驶位置上,并根据制造商的使用说明调整后,可在约束系统的保护下自由地活动的位置;b) 车速限制信号标志如图2 所示,应符合GB 4094 的有关规定。d) 视觉信号装置在车辆上电后具有可被视觉辩识的自检动作。视觉信号装置点亮后应明亮、醒目,使驾驶员在适应环境道路照明条件后,无论白天或者夜晚驾驶时均能清晰观察。
本标准于2019年10月14日发布,其具体实施时间为:a) 除5.8条款外,其他技术内容仅对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提出,且从2020年7月1日实施,对已型式批准的车型未提出要求。b) 对于5.8条款,不同车型给出了不同的过渡期。对于新申请型式认证的车型,从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已通过型式认证的车型,从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GB
24545-201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属国家强制性标准,通过中国车辆事故中超速现象的问题分析,提出了限速装置的技术指标,为车辆主管部门提出限速装置要求提供可操作的方法,对于实施适合中国交通运输状况的技术标准,对提高道路车辆的运输安全性、减少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程度具有十分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