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公布第42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178.1—2018)落实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8)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第42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列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42批)》的达标车型共2849款。其中,客车达标车型29款;乘用车达标车型(多用途乘用车)18款;载货汽车达标车型2052款;牵引车辆达标车型243款;挂车达标车型507款。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5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4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八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四批)的公告
5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5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4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八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四批)的公告”。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5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4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八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四批)予以公告。列入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5批)》第一部分新产品的企业有:汽车生产企业共111家、民营改装车生产企业共439家、超限车生产企业5家。第二部分变更扩展产品:一、参数变更:汽车生产企业有353家、低速汽车生产企业2家;二、参数扩展:汽车生产企业有610家、低速汽车生产企业2家。第三部分暂停、恢复企业及产品:一、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1、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企业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有5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特别公示。2、产品经整改已符合《公告》管理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恢复生产销售的有57家企业的车型。3、产品不符合《公告》管理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生产、销售的有山东金运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LWG9400ZHX自卸半挂车。第四部分撤销企业及产品。以下两企业自行申请注销通用货车挂车生产资质: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震序车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列入附件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2年第4批)》的车型包括:
一、新发布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211款;(二)其它新能源车型54款。二、变更扩展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111款;(二)其他新能源车型共12款。
列入附件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八批)》的车型共款。
一、节能型汽车车型85款。其中:乘用车车型12款;重型商用车73款,其中:天然气重型商用车24款,汽、柴油重型商用车49款(其中,货车车型40款,客车车型6款,自卸车车型3款)。二、新能源汽车车型237款。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7款,纯电动商用车车型202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8款,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20款。第二部分:重新申报车型款。(注:重新申报车型,指第三十五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发布后废止,按照《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技术要求再次申报的车型)。其中:一、节能型汽车417款。包括:乘用车车型3款;轻型商用车车型2款,即汽、柴油轻型商用车(货车车型)车型2款;重型商用车车型412款(其中,天然气重型商用车382款,汽、柴油重型商用车30款(其中,货车20款、客车9款、自卸车1款)。二、新能源汽车车型11款。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10款,纯电动商用车1款。
列入附件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四批)》的车型共265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235款。包括:乘用车车型54款,客车车型31款,货车车型43款,专用车车型107款;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13款。包括:乘用车车型6款,客车车型1款,专用车车型6款;三、燃料电池汽车车型17款。包括:客车车型6款,货车车型5款,专用车车型6款。5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度双积分数据核算审查工作的通知》。通知称,为贯彻落实《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
第53号)有关要求,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装备中心将通过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平台”),开展2021年度乘用车企业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审查核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一)参与核算的企业主体,包括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非授权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二)装备中心依据《公告》、合格证、积分管理平台等相关信息,对企业双积分数据进行核算,并通过积分管理平台下发核算结果。(三)企业应使用数据报送账号登录积分管理平台,在“双积分核算”模块中查看并确认核算结果:1、对核算结果确认无误的企业,请于5月27日之前在线填写相关内容后下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确认函》,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通过积分管理平台上传彩色扫描件,纸质原件由企业保存,不需邮寄至装备中心。2、对核算结果有异议的企业,请结合核算结果进行自查,并于5月20日之前在线提交复核申请,装备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并开展复核工作。(四)装备中心依据企业提交的各项材料开展审查,并将汇总审查结果上报装备工业一司。
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8209369,010-68200273联系邮箱:mengxue@eidc.org.cn, penghaili@eidc.org.cn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6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九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5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6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九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公示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2022年第2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6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九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共计543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395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48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1656个,其中汽车产品1272个、摩托车产品384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10户企业的280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83户企业230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15户企业29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2户企业21个型号。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683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575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07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5123个,其中汽车产品4869个、摩托车产品209个、三轮汽车产品45个。本批有21户汽车生产企业的35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公示时间:2022年5月13日—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