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意见称,消费是最终需求,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对经济具有持久拉动力,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消费特别是接触型消费恢复较慢,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服务业领域面临较多困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协同发力、远近兼顾,综合施策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有序恢复发展;二、全面创新提质,着力稳住消费基本盘;三、完善支撑体系,不断增强消费发展综合能力;四、持续深化改革,全力营造安全放心诚信消费环境;五、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夯实消费高质量发展基础。《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短期支持和中长期促进相兼顾的要求,从系统全面促进消费的角度,提出了五大方面20项重点举措。一是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有序恢复发展。围绕保市场主体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做好基本消费品保供稳价,创新消费业态和模式。二是全面创新提质,着力稳住消费基本盘。积极推进实物消费提质升级,加力促进健康养老托育等服务消费,持续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充分挖掘县乡消费潜力。三是完善支撑体系,不断增强消费发展综合能力。推进消费平台健康持续发展,加快健全消费品流通体系,增加就业收入提高消费能力,合理增加公共消费。四是持续深化改革,全力营造安全放心诚信消费环境。破除限制消费障碍壁垒,健全消费标准体系,加强消费领域执法监管,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五是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夯实消费高质量发展基础。加强财税支持,优化金融服务,强化用地用房保障,压实各方责任。《意见》的制定出台,一方面是着眼长远,着力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打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全链条、各环节,统筹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群体消费发展需求,推动消费相关政策、制度、技术、业态、模式等创新,有序破除消费领域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和意愿,促进供给体系、需求结构、流通网络和发展环境提质升级,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进一步巩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为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另一方面是聚焦当前,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应对疫情对消费的影响,努力稳定当前消费,切实保障消费供给,促进消费持续恢复。一是在“二、全面创新提质,着力稳住消费基本盘(七)大力发展绿色消费”中提出,倡导绿色出行,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行占比,推动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推动汽车、家电、家具、电池、电子产品等回收利用,适当放宽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城、进小区限制。二是在“(八)充分挖掘县乡消费潜力”中提出,以汽车、家电为重点,引导企业面向农村开展促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和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推进充电桩(站)等配套设施建设。三是在“三、完善支撑体系,不断增强消费发展综合能力(十)加快健全消费品流通体系”中提出,大力推广标准化冷藏车,鼓励企业研发应用适合果蔬等农产品的单元化包装,推动实现全程“不倒托”、“不倒箱”。四是在“四、持续深化改革,全力营造安全放心诚信消费环境(十三)破除限制消费障碍壁垒”中提出,稳定增加汽车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鼓励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限购地区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更多通过法律、经济和科技手段调节汽车使用,因地制宜逐步取消汽车限购,推动汽车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汽车改装行业管理机制,加快发展汽车后市场。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措施。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五是在“五、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夯实消费高质量发展基础(十八)优化金融服务”中提出,推动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提升金融服务能力。4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规范具备牵引功能轻型汽车申报要求的通知》。通知称,为配合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告》轻型汽车(指总质量4500kg以下)车辆产品的申报工作,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同意,现将具备牵引功能的轻型汽车相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告》申报要求
(一)申报《公告》产品准入的具备牵引功能的轻型汽车及与其组合形成的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应按《公告》产品准入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检验检测。(二)具备牵引功能的轻型汽车车型申请产品准入时应将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填写在《公告》“准拖挂车总质量(kg)”一栏中,以“XXX,0”方式进行填写,并在“选装照片”中提供安装及未安装相关牵引专用装置的车辆照片,在备案参数“专用装置名称”、“专用装置型号”、“专用装置生产企业”处备案牵引装置相关信息;在“其他”栏中说明车辆长度与安装牵引专用装置的对应关系。 (三)具备牵引功能的轻型汽车产品在上传和打印合格证时,填写的“准牵引总质量(kg)”应与实际车辆配置及《公告》“准拖挂车总质量(kg)”参数对应。例如:实车未配备牵引装置,应在合格证“准牵引总质量(kg)”栏目中输入“0”;实车如果配备了牵引装置,应在合格证的“准牵引总质量(kg)”栏中按照《公告》“准拖挂车总质量(kg)”具体参数填写XXX。(四)具备牵引功能的轻型汽车产品,产品标牌的标注应与车辆上专用装置的配置一致。产品标牌上标有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时,实车必须设置有拖钩孔等牵引装置;产品标牌上如未标明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则不应设置拖钩孔等牵引装置。
二、实施要求
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申报《公告》(第356批)的相关新车型应满足以上要求;2、对于已《公告》的具备牵引功能的轻型汽车产品,如果已生产的车辆产品在设计和制造上存在不能牵引挂车情形的,可通过变更扩展完成车辆信息的补充,同时还应在“其他”栏中说明此类产品的起止生产日期。3、涉及产品标牌上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标注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及时更换产品标牌或补充打刻。两项汽车行业标准《自卸车》、《清洗车》征求意见的函
4月27日,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用汽车分技术委员会公布《两项汽车行业标准《自卸车》、《清洗车》征求意见的函》。函告称,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用汽车分技术委员会组织修订的《自卸车》和《清洗车》汽车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6月7日。一、汽车行业标准《自卸汽车(征求意见稿)》
该标准的技术内容主要是在QC/T
222-2010《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和 QC/T 223-2010《自卸汽车试验方法》标准的基础上,整合精简 QC/T
461-1999《自卸汽车换向阀技术条件》、QC/T 825-2010《自卸汽车液压系统技术条件》、QC/T
29015-1991《自卸汽车栏板锁紧装置技术条件》、QC/T
782-2007《自卸汽车密闭式顶盖技术条件》修订而成,与上述标准相比,对标准的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等进行了修改。本标准规定了自卸汽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以及随车文件、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定型汽车二类底盘改装,通过向上举升和/或水平移动实现货物卸载的自卸汽车。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基础建设、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推进,我国自卸汽车产销量不断增加、技术水平大幅提升。以自卸汽车为基础衍生出来的产品种类越来越多,比如:城市环保渣土车,已成为城市内自卸汽车的主力军;根据市场需求,多面卸自卸汽车产品开始出现并逐年增多,对产品技术安全性增加了新的要求;结合自卸汽车安全操作上有了新的方法。现有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行业标准QC/T 222-2010中未涉及到上述类别产品关键技术指标或功能描述的技术条款。为规范自卸汽车行业发展,保证产品的技术指标有依据,亟待对自卸汽车通用技术条件行业标准总的相关技术要求及指标进行修订,以满足产品的发展需要。本次修订,在大量的试验验证基础上,结合目前市场对产品专用性能、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等需求,对我国自卸汽车产品的专用性能,如城市渣土自卸车的车箱顶盖密闭结构、后板密封性能等,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要求。指导生产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设计、试验及生产,为检测机构等国家相关部门在实施产品定型等方面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二、汽车行业标准《清洗车(征求意见稿)》
该标准规定了清洗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运输、贮存及随车技术文件等技术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定型二类汽车底盘改装的清洗车。本标准是在QC/T 750-2006《清洗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与QC/T 750-2006相比,修订后的标准内容更趋合理和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及国家对乡村环境卫生的大量投入,我国环卫产业近年来迎来了高速发展,环卫设备无论是产量、质量还是技术水平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环卫设备主要是国家市政环卫部门使用,其销售模式多为招投标方式,因此建立统一的技术规范,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于行业的发展来说意义重大。原有的行业标准QC/T 750-2006《清洗车通用技术条件》于2006年发布实施,标龄已达13年,标准中关于清洗水压力、清洗水流量等关键性能的要求已不适应当前产品发展和市场需求。本次修订,起草组通过大量的调研和试验验证,在充分了解清洗车产品发展现状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先进技术成果,并根据行业管理需求,覆盖了行业上的清洗车产品类别,提高了清洗车的关键技术指标要求,并对相应试验方法进行了明确和统一。通过修订,解决标龄老化问题,保证标准的时效性,为清洗车的推广应用提供技术支撑,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我国先进装备制造技术快速发展。对引导和规范清洗车技术的发展,提升标准的先进性、合理性和适用性,为提高其技术水平起到关键性的支撑作用。此外,标准修订过程中,起草组积极挖掘行业痛点和社会关注焦点,了解到目前随着环卫机械化的普及,关于城市作业机械的噪音投诉和安全事故越来越多,基于此,起草组通过研究后,在标准中增加或提升了作业噪声、作业标志灯等安全环保要求,大大提高了清洗车的环保性和作业安全性,积极响应了国家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及平安中国建设的相关精神,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来源: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用汽车分技术委员会)公开征求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的意见
4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开征求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的意见。意见称,为适应汽车产业发展及行业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充电连接装置产品的适用性和规范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GB/T
20234.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推荐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的主要内容除前言、引言外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额定值、连接功能、结构尺寸、车辆插座安装尺寸、车辆插头空间尺寸、锁止装置结构原理等共10章。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直流充电接口的通用要求、额定值、连接功能和结构尺寸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500 V DC的直流充电接口。发展电动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充电是电动汽车能源补给的基本方式,GB/T
20234旨在统一电动汽车充电接口的界面型式与结构尺寸,规范充电接口等充电连接装置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是实现电动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GB/T
20234拟由三个部分组成:第1部分:通用要求。目的在于确立充电连接装置的通用性能要求,确保产品的功能性和可靠性。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目的在于确立交流充电接口的触头定义、触头连接界面、结构尺寸等,用于实现交流充电接口的互换性。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目的在于确立直流充电接口的触头定义、触头连接界面、结构尺寸等,用于实现直流充电接口的互换性。提升直流充电接口的工作电压和/或电流,用于实现较大的充电功率。在全面兼容GB/T 20234.3—2015的基本原则下,调整优化直流充电接口部分尺寸与公差,用于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可靠性。本文件代替GB/T 20234.3—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与GB/T 20234.3—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1)修改了直流充电接口的额定电压和额定电流(见第1章、表1和表2,2015年版的第1章、表1和表2);(2)调整了车辆插座CC2插套高度等部分尺寸公差(见第7章,2015年版的附录A);(3)修改了标准内容结构框架(见第7章、第8章和第9章,2015年版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直流充电接口标准规定了接口界面、结构尺寸、充电参数和触头定义,可用于实现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之间的物理连接,承载充电系统的导引功能、直流电能传输、电气信号传输、通信数据传输等功能,是直流传导充电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本标准是在确保与现行充电接口兼容性基础上,优化接口的性能参数和结构尺寸,进一步降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失效风险。一是提升主动冷却条件下的额定电压和电流值,以满足行业对于提升充电功率的长期需求,二是修改并明确充电接口的部分结构尺寸,改善充电接口的插拔性能、导引和锁止功能,有助于产品质量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