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一周要闻回顾 行业政策(2022年1月17日-1月23日)

时间: 2022-01-24 16:51      来源:
责任编辑:汽车市场研究分会
  •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关于开展汽车生产企业委托生产情况自查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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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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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和规范对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的管理,现将《公告》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申报要求调整


(一)规范轻型货车产品参数填报。


企业申报《公告》的车辆整备质量应在《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GB/T 3730.2-1996)规定的配备和加注条件下进行测量。申报《公告》产品准入时,应在“其他”栏中明确整备质量对应的配件配备情况,比如是否包括备胎、灭火器、随车工具等,并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时,在合格证的“备注”栏中注明。


(二)增加轻型货车申报技术参数。


1、增加填报货厢设计简图。简图中应包括:货厢/栏板内部尺寸、货厢/栏板材质(如铝合金、Q235A钢等),货厢/栏板材料厚度(至少包括底板、侧板)、货厢/栏板重量及计算过程等。货厢/栏板重量、材质、厚度应在《公告》“其他”栏中说明。


《通知》中“货厢内部宽度”指车辆两侧货厢/栏板(内侧)与货厢底板交接线间的垂直距离,应填写在《公告》“货厢栏板内尺寸(宽)”一栏中。


2、增加填报悬架/车桥设计简图。简图中应包括:悬架型式、钢板弹簧片数/厚度、材质及承载能力,车桥承载能力、车桥型号标识及位置等。


3、具备拖拽功能的清障车产品应在《公告》“其他”栏描述最大托牵质量和最大托举质量;平板式清障车应在《公告》中填报额定载质量(平板机构的最大装载质量和最大托举质量之和),同时在“其他”栏中描述最大托举质量。


4、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仓栅式轻型货车后部载货车厢采用多层仓栅结构的应提供后部货厢内部照片。


(三)增加小微型载客汽车申报技术参数。

1、小微型载客汽车产品应申报所有座椅布置状态的简图及座椅固定方式;设置有可折叠/翻转座椅时应在“其他”栏中说明具体折叠/翻转的情况,并在选装照片中提供座椅折叠/翻转后状态的照片。

2、增加车内行李区纵向长度(mm)、车顶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mm),并在《公告》“其他”栏中说明。其中“车顶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是指覆盖在车身骨架表面上的车顶结构件最大离地高度。不包括车辆顶盖上突出的硬件和装饰,例如,车顶行李架、行车灯、鲨鱼鳍天线、扰流板等。车辆外廓尺寸高度小于1850mm的产品,可不填报。

二、《公告》车辆检验检测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对车辆整备质量进行检测。在进行GB 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检测时,增加整备质量检测内容。检验报告中注明整车整备质量测量时的车辆配置状态,包括油箱、冷却液等加注情况,备胎、标准工具箱、标准备件配备情况等。清障车还应测量车辆空载状态下前轴轴荷、并计算车辆最大托举质量。

(二)规范车辆满载项目检测。在进行制动、转向、侧翻、ABS、限速等满载检测项目时,应在检测报告中说明载荷加装方式方法,并附满载试验时照片。采用大型砝码等模拟载荷进行满载检测的,应在检验报告中评价车厢(车斗)强度、载货空间与车辆申报承载能力是否匹配。

(三)加强样车专项核查。按照《通知》要求,修订《车辆基本结构及技术参数检查表》,增加相关样车检查内容(见附件一)。

检验机构测量轻型货车“货厢内部宽度”(指车辆两侧货厢/栏板(内侧)与货厢底板交接线间的垂直距离)时,应选取货厢内最前端、中间、最后端三个位置进行测量(测量位置应避开加强筋、轮罩等局部突起),取三个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保留整数),填写在“货厢栏板内尺寸(宽)”一栏中。

(四)开展以上内容检测时,检验检测机构需拍摄检验过程视频及照片,检验过程视频及照片应当留存不少于6年。车辆质量参数检测记录推荐格式见附件二。


三、实施要求


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报《公告》的相关产品应满足《通知》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不予公告(自第353批公告起)。已列入《公告》的相关产品,企业可通过整改系统进行整改申报(不包括发动机排量整改车型),未完成整改的产品,不能申报变更扩展。第353批《公告》预计在2月10日左右公示,请相关企业抓紧安排整改申报工作。

2、自2022年3月1日起,除轻型货车发动机排量要求外,不符合《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的在产产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停止合格证上传。

3、轻型货车发动机排量要求过渡期满后(自2022年9月1日起),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企业应停止生产,停止合格证上传。

4、对2022年3月1日前已生产并已上传合格证、但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库存产品(无“大吨小标”等违规问题),生产企业可按《通知》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库存延期销售申请,经批准后可在2022年9月1日前延期销售、注册登记。

四、其他说明


1、《通知》中自卸式货车,指具有自卸功能的栏板式运输类轻型货车产品。车辆载货部位为栏板+栅栏、平板+栅栏、栏板+顶盖结构的,均视同为栏板结构。

2、清障车最大总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额定乘员质量、最大托举质量和/或平板机构的最大装载质量之和。如果产品同时具备托举和拖拽功能,应同时申报最大托举质量和最大托牵质量。清障车的最大托牵质量应小于等于车辆最大总质量,并满足在托牵状态下,转向轴轴荷应大于等于总质量的15%。

3、小微型载客汽车,如果配置豪华座椅时,在《公告》申报时应在佐证材料中说明豪华座椅配置及位置情况并附照片。

4、平板运输车货厢内部宽度按载货部位平板宽度计算,即平板最大宽度不大于2100mm。车厢可卸式汽车应申报运输的货厢参数及照片。

5、申报《公告》时,企业应规范使用“运动型乘用车”产品名称,并提供相应技术参数及证明资料。如有必要,可在“其他”栏中注明。

6、生产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自行梳理二类底盘产品,对存在“大吨小标”情形的二类底盘产品,应主动进行整改;新申报的轻型货车整车产品应选择“使用底盘部分数据简化申报”或“全项申报”方式;企业申报整改时,应变更申报方式并进行参数补填。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关于开展汽车生产企业委托生产情况自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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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开展汽车生产企业委托生产情况自查的通知》。

通知称,为规范汽车企业生产行为,保障产业规范有序发展,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展车辆产品委托生产活动。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我中心组织开展汽车生产企业委托生产情况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

《通知》的有关事项包括:

一、自查范围。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开展的汽车整车产品委托生产活动。本次委托生产自查包括本企业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其公告汽车产品,或接受其他企业的委托生产汽车产品,存在汽车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地址与产品公告生产企业、生产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但不包括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上装生产企业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等四类货车产品上装生产作业的情况。

二、自查要求。各企业应认真开展自查,如实填报《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委托生产情况自查结果表》。对未经许可开展的委托生产活动,企业应立即进行整改,停止相关产品委托生产。对逾期未报、未如实上报、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开展委托生产的企业,一经发现,将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三、时间安排。各企业应于2022年2月21日前将填写完整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委托生产情况自查结果表》PDF格式电子版(需企业签字及加盖公章)、EXCEL格式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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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称,“十三五”期间,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充电技术快速提升,标准体系逐步完备,产业生态稳步形成,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但快速发展的背后仍存在居住社区建桩难、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用户充电体验有待提升、行业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等突出问题,亟需加快相关技术、模式与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突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瓶颈,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制定实施意见。

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二十一项具体意见:

一、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包括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配建要求,创新居住社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

二、提升城乡地区充换电保障能力。包括建立健全规划工作机制,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加强县城、乡镇充电网络布局,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网络有效覆盖,提升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保障。

三、加强车网互动等新技术研发应用。包括推进车网互动技术创新与试点示范,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加强充换电技术创新与标准支撑,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

四、加强充电设施运维和网络服务。包括加强充电设备运维与充电秩序维护,提升公共充电网络服务体验。

五、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包括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保障,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和监管。

六、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包括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加快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监管平台体系。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一是优化财政支持政策。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地方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进一步向优质场站倾斜。鼓励地方加强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二是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创新利用专项债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重点支持充电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电设施的保险产品。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分工,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工作机制。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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