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一周要闻回顾 行业政策(2022年1月3日-1月9日)

时间: 2022-01-11 09:11      来源:
责任编辑:汽车市场研究分会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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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城市货运配送绿色低碳、集约高效发展,加快交通强国建设,按照《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有关工作安排,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决定在“十四五”期持续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创建工作。

《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通知》的有关事项包括总体要求、申报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优先支持方向)、时间安排、保障措施共四个方面。

总体要求是: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继续以城市为组织主体,以建设“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为目标,加快推进城市货运配送网络节点布局、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广应用、运输组织模式创新、便利通行政策落地、信息资源交互共享,为打造集约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推动城市货运配送绿色化、集约化转型提供经验借鉴和模式参考。

《通知》明确,优先支持城市配送车辆清洁化、标准化、专业化发展成效明显的项目。鼓励城市制定货运配送车辆电动化替代,电力、氢燃料、液化天然气动力重型货运车辆推广等计划,并从车辆购置、运营、路权保障及充换电、加氢、加气配套设施等方面建立有效的支持政策体系。

《通知》提出,进一步放宽配送货车通行吨位限制,支持为新能源货车、冷藏保温车提供更大通行便利。

此外,在加大政策支持方面,《通知》提出,创建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省级和城市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示范工程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推广、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方面支持力度。

(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52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五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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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52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五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示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52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五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2年1月8日至2022年1月14日。

报本批《公告》新产品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736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586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49户、三轮汽车生产企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488个,其中汽车产品2128个、摩托车产品359个、三轮汽车产品1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05户企业的238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86户企业200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5户企业10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4户企业28个型号。

申报本批《公告》变更扩展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851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735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13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3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共计7885个,其中汽车产品7533个、摩托车产品337个、三轮汽车产品15个。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39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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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公布《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39批)公示》。

公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094-2016)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178.1-2018)落实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18)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现对通过技术审查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列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39批公示)》的达标车型共2688款。其中,客车达标车型58款;乘用车达标车型(多用途乘用车)9款;载货汽车达标车型1701款;牵引车辆达标车型202款;挂车达标车型718款。

(来源: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关于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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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有关决策部署,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提高汽车维修业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汽车后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印发通知。

《通知》的有关工作包括:一、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夯实应用基础。包括:明晰数据归集范围,规范数据时效管理,提升数据传输质量三项具体工作;二、突出公益属性定位,优化便民服务。包括:加强数据开放共享,丰富便民服务内容,完善车主评价机制三项具体工作;三、挖掘数据信息资源,拓展服务领域。包括:推动提升维修服务品质,促进改善车辆技术水平,提高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效果,助力开展二手车透明交易,推进固体废物信息追溯管理五项具体工作;四、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推动可持续发展。包括:健全数据管理机制,实施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动态跟踪评估,强化运行基础保障四项具体工作。共四个方面十五项具体工作。

《通知》关于明晰数据归集范围提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托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在指导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者做好维修电子记录数据上传工作基础上,组织做好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者数据归集上传工作,积极引导《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中明确的汽车综合小修经营者,以及从事发动机、变速器、车身、空调、电气系统维修和四轮定位业务的专项维修经营者,于2022年底前实现维修电子记录数据的实时归集。

《通知》关于推动提升维修服务品质提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汽车维修经营者充分利用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资源,实时掌握车主评价结果,有针对性改进维修服务;要加强对汽车零部件故障信息的梳理分析,认真总结季节性、地域性和不同类型、品牌车辆的常见问题,加强对汽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与零部件企业的供需对接,精准调配相关零部件,减少车主维修等待时间;要密切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进一步深化事故车辆维修“直赔定点”、精准定损等工作,为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汽车维修服务。

《通知》关于促进改善车辆技术水平提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汽车维修经营者依托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加强车辆故障信息梳理分析,精准发现易发多发的技术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车辆生产和零部件制造企业予以反馈。鼓励汽车维修经营者和车主通过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反映车辆和零部件可能存在的质量缺陷。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质量缺陷信息的收集整理,对于查实存在质量缺陷、依法应当召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督促相关车辆生产企业、零部件制造企业实施召回。

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深化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密切协同配合,强化业务协同,凝聚工作合力,推动建立安全稳定、普惠便民、开放共享的汽车维修数据综合应用体系,为促进我国汽车后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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