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规范旅居车辆《公告》申报要求的通知”。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旅居车辆《公告》产品准入申报工作,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同意,现将旅居车辆产品准入申报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相关申报要求
1、申报《公告》产品准入的旅居车辆产品(含旅居挂车)应满足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同时,旅居车辆的内部空间应设计合理,能够满足旅居生活功能的要求。至少应具备独立的卫生设施使用空间;车内高度(车厢地板到车厢内顶蓬的距离)不低于1750mm;相关设备设施应在车内固定,方便操作使用。2、旅居车辆(含旅居挂车)申报产品准入时,企业应提供车辆内部专用装置、设施的具体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生活设施固定方式;供排水系统布置;车辆配备的报警装置(烟雾、气体等)及应急逃生口位置等。3、旅居车辆(含旅居挂车)申报产品准入时,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内部装置照片和图纸。包括:车内专用装置设施布置简图、照片;车辆内部空间布置尺寸简图、车门尺寸标注简图。二、实施要求
1、自2022年1月1日起,申报《公告》(第352批)的新产品应满足以上要求;
2、对于已《公告》的旅居车辆产品,应在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相关车辆信息的补充和整改工作。
12月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公布第37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178.1—2018)落实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8)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第37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同时,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对于样车喷涂总质量与申报总质量不一致的1个车型,予以公告撤销。列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37批)》的达标车型共1833款。其中,客车达标车型42款;乘用车达标车型(多用途乘用车)8款;载货汽车达标车型1166款;牵引车辆达标车型161款;挂车达标车型456款。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51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四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12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51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四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公示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的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51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四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意见。公示时间: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15日。申报本批《公告》新产品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737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605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31户、三轮汽车生产企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555个,其中汽车产品2296个、摩托车产品258个、三轮汽车产品1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29户企业的292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02户企业241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10户企业29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7户企业22个型号。申报本批《公告》变更扩展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852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769户、摩托车生产企业81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共计8897个,其中汽车产品8739个、摩托车产品150个、三轮汽车产品8个。关于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违规运营精准协同治理工作的通知
12月8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违规运营精准协同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称,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推动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的通知》(交运发〔2020〕116号)部署安排,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违规运营精准协同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予以通知。《通知》的有关事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准确把握治理工作总体要求,二、精准排查非法营运车辆和企业,三、依法从严惩处非法营运行为,四、加强跨区域违规运营车辆监管,五、推进形成协同共治工作格局。《通知》关于准确把握治理工作总体要求指出,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营运车辆流动性高、隐蔽性强,严重影响了道路运输安全运行,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违规运营车辆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监管不到位,增大了道路旅客运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违规运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遵循科技助力、精准排查、从严惩处、协同联动的基本思路,以往返线路、驻点位置、客源渠道相对固定,但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大中型客车为重点,统筹兼顾7至9座小型客车,积极转变管理方式,创新治理方法,全面压紧压实非法违规运营治理工作责任,推动实现非法违规运营治理由线下巡查式向线上线下精准化查控转变、由单一部门独立开展向多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转变,着力提升治理能力和监管水平,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规运营车辆和企业,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是创新方法,实施精准排查。《通知》提出,发挥大数据技术优势,对高频次进出本省的大中型客车及7至9座小型客车数据进行系统比对,逐车核实或实地查证,排除营运客车和自备自用客车后,形成“高度疑似非法营运客车”“高度疑似非法营运企业”清单表,推动实现非法营运车辆及企业智能精准排查,有效支撑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监管。二是靶向发力,依法严格查处。《通知》要求,依托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和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对“高度疑似非法营运客车”可能出现的地点、路段和时间进行动态跟踪,定向布置执法力量,实施精准打击,切实提升治理效果。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坚持疏堵结合,明确查实非法营运客车的治理出口,推动形成非法营运安全隐患闭环治理机制。三是聚焦问题,规范异地经营。《通知》强调,通过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道路运政管理、包车客运管理4个系统中客车数据的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客运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异常、未办理包车牌、实际运营省份未备案、长期违规异地运营等突出问题,推动建立“异常运营客车”清单,加强重点监管和跨区域联合监管。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电子围栏”,创新客运车辆异地运营监管方式。四是多方参与,形成共治格局。《通知》提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基层社区等组织作用,积极拓宽监督举报渠道,大力宣传非法违规运营危害性,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着力营造非法违规运营治理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违规运营车辆,推动形成部门协同、区域联动、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