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1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8月23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关于下达2021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第二批)的通知》。通知称,现将2021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请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附件《2021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第二批)制修订项目》包括:一、行业标准和部门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一)行业标准(共20项)。其中与汽车行业相关的有:JT
2021-26汽车售后维修服务客户满意度评价方法(修订);JT 2021-27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修订);JT
2021-32港口牵引车(修订);二、已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一)国家标准(共10项)。其中与汽车行业相关的有:20203572-Q-348机动车冷却液
第1部分:燃油汽车发动机冷却液(修订);20212122-T-348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修订);20212121-T-348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修订)。8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的公告》。公告称,党中央明确要求“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保有量不断增长,检测服务需求日益旺盛,优化检测项目设计、规范车辆检测收费成为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因素。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杭州市、济南市、武汉市、长沙市、成都市、昆明市、九江市等11个城市机动车检测收费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部分城市在纯电动汽车检测收费中不列明具体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将不应收取的“尾气检测费”打包进年检费一并收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维护机动车检测服务市场秩序,减轻群众负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对于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服务,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者捆绑销售。对机动车检测不区分环保检测、安全检测等具体服务项目,采取打包收费、“一口价”等收费形式的,属于捆绑销售,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二、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要根据新能源汽车结构特点,设立真实合理的检测收费项目,列明服务内容,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得就未真实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检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四、行业协会要加大指导力度,发挥好政策宣传、沟通协作、指导引导作用,强化行业自律。五、鼓励和支持群众积极监督价格违法行为,及时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或者热线投诉举报。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8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称,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的质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总则、梯次利用企业要求、梯次产品要求、回收利用要求、监督管理、附则共六个方面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1年8月19日)起30日后实施。为了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制定本办法。《办法》提出,鼓励梯次利用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蓄电池生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企业协议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利用已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用于梯次利用。鼓励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参与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办法》提出,
鼓励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等与梯次利用企业协商共享动力蓄电池的出厂技术规格信息、充电倍率信息,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监控数据信息(电压、温度、SOC等)。梯次利用企业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余能检测》(GB/T
34015)等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结合实际检测数据,评估废旧动力蓄电池剩余价值,提高梯次利用效率,提升梯次产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及经济性。(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