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一周要闻回顾 行业政策(2021年7月26日-8月1日)

时间: 2021-08-04 08:52      来源:
责任编辑:汽车市场研究分会

关于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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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关于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3号称,《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21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内容包括总则、 经营者义务、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二条。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在2012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修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进一步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二是适应产业发展和消费升级需要,扩大家用汽车三包调整范围;三是针对家用汽车三包工作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我国是汽车生产、销售、使用大国。对每个家庭来讲,汽车都是名副其实的“大件”商品,其质量问题往往成为消费者的揪心事。《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紧贴国家发展战略,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近年来发生的汽车“三包”热点事件,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对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我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领跑者”标准评价要求 汽车用天然气发动机》等2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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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网站由行业发展部公布关于《“领跑者”标准评价要求 汽车用天然气发动机》等2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版)》的有关规定,《“领跑者”标准评价要求 汽车用天然气发动机》和《“领跑者”标准评价要求 先进驾驶辅助系统》2项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至日期为2021年8月21日。


《“领跑者”标准评价要求 汽车用天然气发动机》的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评价指标体系、等级划分共五个章节,以及附录A(规范性)热效率测试及计算方法;附录B(规范性)升功率、升扭矩计算方法;附录C(规范性)单位功率/净质量比;附录D(规范性)WHTC 循环碳排放试验方法。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用天然气发动机“领跑者”标准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等级划分和试验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M2、M3、N2、N3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用天然气单燃料发动机的“领跑者”标准评价。天然气发动机生产企业可比照本文件声明公开先进标准,本文件可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活动的参考标准。


《“领跑者”标准评价要求 先进驾驶辅助系统》的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评价指标体系、等级划分共五个章节,以及附录A(规范性)自适应巡航系统(ACC)试验方法;附录B(规范性)车对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 C2C)试验方法;附录C(规范性)乘行人与骑行者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 VRU)试验方法;附录D(规范性)智能泊车(IPA)试验方法;附录E(规范性)侧向辅助系统车门开启预警(DOW)试验方法;附录F(规范性)智能行车辅助(ICA)试验方法;附录G(规范性)驾驶员行为监测系统(DMS)试验方法;附录H(规范性)组合辅助驾驶系统试验方法。


本文件规定了先进驾驶辅助系统“领跑者”标准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等级划分和试验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M1类、N1类汽车先进驾驶辅助系统“领跑者”标准评价。汽车生产企业可比照本文件声明公开先进标准,本文件可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活动的参考标准。

(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行业发展部)

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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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通知称,现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道路测试申请、示范应用申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及附则等七个章节。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测试区(场)的定义,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范围扩展到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区域,并对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与工作机制进行了说明。


(二)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主要提出了测试主体的单位性质、业务范畴、事故赔偿能力、测试评价规程、远程监控能力、事件分析能力、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及符合法律法规等八个方面要求,以及示范应用主体还需额外具备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运营业务能力等要求,参照校车驾驶人规定提出了驾驶人的基本要求,明确了乘用车、商用车和专用作业车的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操作模式以及数据记录等要求。


(三)道路测试申请。要求测试主体在进行道路测试前,应进行充分的测试区(场)实车测试并符合相应标准规范和过程要求,测试主体应提供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提交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设计运行条件等12项相关材料,并可凭上述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测试主体需增加测试车辆或在异地测试的,可凭原相关材料及需额外补充的材料,向当地主管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


(四)示范应用申请。示范应用主体在进行示范应用前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区域进行一定时间或里程的道路测试,可凭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以及道路测试情况、示范应用方案、载人载货说明等7项材料,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示范应用车辆的,需按规定提交必要性说明;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


(五)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主要明确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测试及示范应用路段及区域选择、发布相关信息、对测试情况进行动态评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须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报告;驾驶人应处于车内能够对车辆进行及时接管控制的位置、在必要时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六)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主要明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月上报交通事故情况,发生严重事故情况应在要求时间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情况上报三部门。


(七)附则。主要解释了本规范中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设计运行范围和设计运行条件定义。


为适应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进程,本《规范》对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一是在道路测试基础上增加示范应用,允许经过一定时间或里程道路测试、安全可靠的车辆开展载人载物示范应用;并将测试示范道路扩展到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区域。


二是测试车辆范围增加了专用作业车,以满足无人清扫车等使用需求,对测试示范主体则增加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能力要求。


三是完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推动实现测试项目和标准规范的统一,明确在一个地方通过检测后进行异地测试时对于通用项目不需重复检测,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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