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一周要闻回顾 行业政策(2021年6月7日-6月13日)

时间: 2021-06-16 09:24      来源:
责任编辑:汽车市场研究分会
  • 关于开展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试点工作的通知

  • 关于印发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关于发布《燃料电池汽车测试规范》的通知

  •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4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5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七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三批)的公告



图片

关于开展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试点工作的通知

图片.png

6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和车联网产业发展专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工作任务要求,加快推进车联网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构建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体系,推动商用密码应用,保障蜂窝车联网(C-V2X)通信安全,现开展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试点工作。


通知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试点方向


包括:(1)车与云安全通信。面向车与云服务平台通信场景,建立车云通信安全信任体系;(2)车与车安全通信。面向车与车直连通信场景,建立车车通信安全信任体系;(3)车与路安全通信。面向车与路侧设施直连通信场景,建立车路通信安全信任体系;(4)车与设备安全通信。面向车与设备通信场景,建立车与设备通信安全信任体系。


上述试点方向均分别提出了技术要求、应用场景和试点目标。


二、试点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汽车生产企业、电子零部件企业、网络安全企业、商用密码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科研院所,以及网络安全创新应用先进示范区、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国家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区(基地)、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试点城市等的建设运营单位等。


(二)申报资格。由具备车联网身份认证管理和运营能力的单位作为牵头单位,联合相关产业链主体(牵头单位1家,联合单位不超过10家)联合进行申报。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单一申报主体牵头的试点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技术要求。试点项目符合《基于LTE的车联网通信技术 安全总体技术要求》《基于LTE的车联网无线通信技术 安全证书管理系统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信息安全技术 公钥基础设施 数字证书格式》《信息安全技术 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相关安全技术》《车联网无线通信安全技术指南》《车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安全防护技术要求》《车联网信息服务 数据安全技术要求》《车联网信息服务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等要求。试点项目不涉及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认证服务。


(四)安全保障。试点单位要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参与试点相关整车及关键部件、车联网平台、车联网APP、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在防攻击、防病毒、防入侵、防控制、防窃取等方面落实网络安全防护要求。涉及商用密码应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有关要求,加强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和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可进行推荐。


三、工作流程


(一)申报方式。申报主体于2021年7月8日前将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试点申报书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和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推荐的申报主体,申报书需加盖推荐单位印章。


(二)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遴选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工作。试点牵头单位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和计划,开展技术验证和联调测试,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项目任务。试点牵头单位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试点推荐单位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并组织对试点项目进行评价。


(三)支撑保障。成立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工作专家委员会,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学会、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载信息服务产业应用联盟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试点支撑工作。


(四)退出程序。试点单位因自身原因决定终止试点工作的,提出退出申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批准后启动试点退出。试点单位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经营服务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取消其试点资格。退出试点的单位,需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五)试点总结。试点牵头单位会同参与单位对试点情况、主要做法、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车联网身份认证管理规范和流程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22年6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及试点推荐单位。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图片.png


6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现将《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试点内容、组织实施与管理、保障措施共四个方面。


主要目标:通过试点工作,树立一批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标杆企业,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实施模式。到2023年,报废汽车规范回收水平显著提升,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汽车生产企业为责任主体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模式;报废汽车再生资源利用水平稳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75%;汽车绿色供应链体系构建完备,汽车可回收利用率达到95%,重点部件的再生原料利用比例不低于5%。


试点内容包括:建立回收体系、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共四项。


组织实施与管理:(一)产品范围。本次试点产品为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汽车产品。(二)试点期限。本次试点期限为2年。(三)申报条件。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体进行申报。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结合优势联合申报,或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联合申报,实现资源共享。(四)工作程序。试点工作分为确定试点企业、组织实施、阶段评估、验收和总结推广四个阶段。


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汽车生产企业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企业内部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扎实推进试点任务落实,确保试点目标按期完成。(二)强化政策扶持力度。加大现有政策对试点企业技术及模式创新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试点企业申请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试点项目中符合国家及地方配套优惠政策的,可积极申请。(三)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围绕绿色生产、回收利用、信息公开等领域,加快建立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配套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的基础性和引导性作用。(四)加强宣传和培训。充分发挥媒体、行业协会、社会公益组织等作用,加强绿色理念宣传,提升回用件、再制造件的市场认可度,为试点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

关于发布《燃料电池汽车测试规范》的通知

图片.png

 

6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发布《燃料电池汽车测试规范》的通知”。


通知称,为规范燃料电池汽车检测工作,支撑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现将《燃料电池汽车测试规范》发布。请各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在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中实施。


附件《燃料电池汽车测试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通用要求、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测试方法、燃料电池系统质量功率密度测试方法、燃料电池堆体积功率密度测试方法、燃料电池系统低温冷起动测试方法、燃料电池汽车纯氢续驶里程等共六个章节。


测试过程中采集数据的频率应不低于5Hz,数据应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另有说明除外。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4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5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七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三批)的公告

图片.png

 

6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4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5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七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三批)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4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5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七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三批)和《撤销<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4批)》第一部分新产品的企业有:汽车生产企业共114家、民营改装车生产企业共525家、超限车生产企业共9家。上述企业的诸多新车型产品。


列入附件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5批)》的车型包括:一、新发布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134款;(二)其它新能源车型28款。二、变更扩展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61款;(二)其他新能源车型共5款。


列入附件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七批)》的车型共241款:


一、节能型汽车车型9款。即天然气重型商用车9款。


二、新能源汽车车型232款。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10款,纯电动商用车车型197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4款,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21款。


列入附件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三批)》的车型共152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138款。包括:乘用车车型16款,客车34款,货车11款,专用车77款;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3款。即专用车车型3款;三、燃料电池汽车车型11款。包括:客车车型5款,货车车型1款,专用车车型5款。


列入附件5“撤销《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 中的车型共1869款。


列入附件6“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中的车型共1086款。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