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一周要闻回顾 行业政策(2021年2月8日-2月14日)

时间: 2021-02-22 23:37      来源:
责任编辑:汽车市场研究分会


关于公布第29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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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关于公布第29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178.1—2018)落实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8)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第29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

列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29批)》的达标车型共1398款。其中,客车达标车型223款;乘用车达标车型(多用途乘用车)8款;载货汽车达标车型909款;牵引车辆达标车型124款;挂车达标车型134款。

(来源:交通运输部)

关于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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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关于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称,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支持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一揽子政策精神要求,以及《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印发通知。

通知的有关事项包括:

一、循环外技术/装置计入燃料消耗量核算 

在2020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中,对标准配置怠速起停系统、制动能量回收系统、换挡提醒装置的车型,其燃料消耗量可相应减免一定额度(可累加)。
 
(一)怠速起停系统是指在车辆即将停止或车辆停止且发动机处于怠速状态时,能够自动关闭发动机,并且能够根据驾驶员的操作或车辆需求重新起动发动机的系统。搭载该系统的车型燃料消耗量核算减免额度为0.15升/100公里。 

(二)制动能量回收系统是指车辆滑行、减速或下坡时,将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动能及势能转化或部分转化为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的能量存储起来,并可为整车动力输出提供辅助电能的系统。对具有制动能量回收系统且REESS标称电压等级为12伏的车型,燃料消耗量核算减免额度为0.05升/100公里;标称电压等级超过12伏的的车型,燃料消耗量核算减免额度为0.15升/100公里。 

(三)换挡提醒装置是指装配于手动挡车辆的可实时、直观地提醒驾驶员调整驾驶操作(换挡和/或加、减速)以降低实际驾驶中燃料消耗量的装置。搭载该装置的车型燃料消耗量核算减免额度为0.1升/100公里。 

二、企业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以使用2021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抵偿。

三、对于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乘用车企业,其在2020年度产生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减按80%计算。

《通知》明确了针对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抵偿的三项政策调整措施:

一是根据油耗积分核算标准—GB 2799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中“对采用一种或多种循环外技术/装置(怠速启停、制动能量回收等)的车辆,其车型燃料消耗量可相应减去一定额度”的规定,综合考虑技术成熟度、节油水平等因素,分别给与怠速启停、换挡提醒、制动能量回收等循环外技术车型百公里油耗0.15升、0.1升、0.15升(12伏为0.05升)的减免优惠。

二是依据《修改决定》中“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乘用车企业使用2021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对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负积分进行抵偿”的规定,允许企业使用2021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抵偿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

三是根据中央支持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一揽子政策精神要求,统筹考虑湖北企业困难和复工复产实际,对于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乘用车企业2020年度产生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减按80%计算。

经综合评估,实施以上政策措施,有利于保障积分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深入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积分办法》实施情况评估,持续完善政策措施,做好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为实现我国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工信部装备一司)

关于印发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部分地方经验做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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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部分地方经验做法的通知》。

通知称,汽车是消费市场的“顶梁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用好用足已有汽车消费政策,全链条发展汽车流通、促进汽车消费,满足人民群众汽车消费需求,商务部梳理了当前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的主要工作任务和一些地方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了《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地方促进汽车消费经验做法》。

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有效举措,进一步巩固汽车消费市场回升向好势头;对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报商务部(消费促进司)以便宣传推广。

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工作目标、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共四个方面。工作指引适用于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的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

工作目标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商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立足新时期汽车市场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从汽车全生命周期着眼,将扩大汽车消费和促进产业长远发展相结合,不断完善汽车消费政策,有序取消行政性限制消费购买规定,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加快建设现代汽车流通体系,助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促进汽车市场高质量发展。

主要内容涉及五大项21个小项,包括:

(一)扩大新车消费。包括优化汽车限购政策,支持农村汽车消费,推广新能源汽车消费,完善汽车平行进口管理,加大汽车促消费力度,丰富汽车消费金融服务。

(二)发展二手车消费。包括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便利二手车交易,推动二手车信息开放共享,创新二手车流通模式。

(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包括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开展汽车以旧换新。

(四)培育汽车后市场。包括促进汽车配件流通,培育汽车文旅消费,壮大汽车租赁市场,依法有序发展汽车改装市场。

(五)改善汽车使用条件。包括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加快取消皮卡进城限制,完善交通出行消费环境。

附件《地方促进汽车消费经验做法》梳理汇编了一些地方促进汽车消费好的经验和做法,供借鉴参考。

一、优化汽车限购政策。一是北京市2020年6月发布《关于一次性增发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配置方案》;二是天津市2020年5月发布《天津市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三是上海市2020年4月发布《关于促进本市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四是海南省2020年5月发布《海南省促进汽车消费临时性措施》;五是浙江省杭州市2020年3月发布《关于2020年一次性增加小客车指标的配置公告》;六是广东省广州市2020年3月发布的政策,要求加快落实2019年明确的新增10万个中小客车指标额度。2020年4月发布的促进汽车生产消费若干措施;广东省深圳市2020年6月发布的政策,放宽个人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

二、实施新车消费补贴。一是天津市2020年5月发布《天津市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二是山西省2020年4月发布《关于实施汽车消费专项奖励的通知》;三是上海市2020年4月发布《关于促进本市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四是湖北省2020年9月发布《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五是广东省2020年4月发布《广东省2020年汽车下乡专项行动公告》;六是海南省2020年5月发布《海南省促进汽车消费临时性措施》;七是安徽省合肥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于5月6日至6月5日,对于消费者在合肥注册登记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新购买1.6L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给予补贴;八是河南省郑州市2020年8月和洛阳市2020年5月发布政策,对下半年购买本地生产、在本市销售并上牌的整车产品给予补贴;九是陕西省西安市2020年12月发布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加大新能源公交车替换力度;十是甘肃省天水市2020年9月发布促消费活动资金奖补实施方案。

三、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包括:一是天津市2020年5月发布《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的若干举措》;二是上海市2020年4月发布《关于促进本市汽车消费若干措施》;三是浙江省2020年5月发布《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四是广东省广州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对于新增巡游出租车购买纯电动高级车型的给予补贴;五是河南省郑州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推动燃油出租车置换纯电动车。

四、实施“以旧换新”补贴。一是上海市2020年4月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汽车消费若干措施》;二是江苏省2020年4月发布《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的若干举措》;三是重庆市2020年4月发布《关于鼓励汽车更新换代消费的通知》;四是广东省广州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对置换二手车并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车的给予补助等;五是四川省成都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支持汽车更新换代。

五、实施老旧汽车淘汰补贴。一是北京市2020年3月发布《北京市进一步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2020-2021年)》;二是浙江省2020年3月发布《浙江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

六、取消皮卡进城限制。一是江西省2020年4月发布《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全面取消皮卡车进城限制,将皮卡车纳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二是重庆市2020年1月起对登记地在主城区的皮卡车实施备案通行管理;三是浙江省宁波市2020年2月1日起放宽浙B号牌皮卡车在市中心城区的通行限制。

七、支持汽车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一是海南省2020年9月发布《海南省促消费七条措施》;二是重庆市2020年4月发布《关于开展重庆市汽车摩托车制造业促销稳产专项活动的通知》;三是甘肃省2020年5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四是江苏省南通市2020年12月发布政策,对年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增幅10%(含)以上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奖励10万元等;五是浙江省宁波市2020年3月发布政策,对宁波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年首发投产并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新车型,累计产量突破1万辆后,产量每超过10%给予5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六是河南省郑州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对上半年销售额达到去年同期水平的前10名限上汽车销售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七是广东省广州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鼓励广州整车制造企业补贴费用支持消费者参加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八是四川省自贡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对限额以上汽贸企业2020年零售额1亿元以上且增速在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九是陕西省西安市2020年12月发布政策,促进轿车企业扩大生产。

八、完善汽车消费环境政策。一是天津市2020年5月发布《天津市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布局建设;二是江苏省2020年9月发布《关于促进我省汽车消费政策意见的通知》,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三是重庆市2020年7月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继续执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四是云南省2020年8月发布《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五是山东省济南市2020年4月发布政策,明确建设服务半径3公里以内的电动出租车充电服务网络,新能源汽车入场充电除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来源:商务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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