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一周要闻回顾 行业政策(2020年10月26日-11月1日)

时间: 2020-11-01 16:27      来源:
责任编辑:汽车市场研究分会

关于《汽车驾驶员行为监测系统技术要求》等3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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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印发“关于《汽车驾驶员行为监测系统技术要求》等3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版)》的有关规定,《汽车驾驶员行为监测系统技术要求》等3项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及行业专家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于11月27日前将所提意见和建议分别填入《意见征集表》,并发送至协会联系人处。

《汽车驾驶员行为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标准共分为7 章,规定了汽车驾驶员行为监测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标识等要求

其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包括了一般要求、功能要求、系统安装要求、环境适用性能要求、电磁兼容性能要求和无线通信模块要求。在测试方法章节中包括了驾驶员行为监测模拟测试和实车运行测试。

有统计资料表明,中国一直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最高的国家,每年至少有超过10万人因交通事故而死亡。在道路交通事故致因分析中发现,人为因素是最主要的原因,而在导致交通事故的人为因素中,疲劳驾驶、驾驶期间注意力不集中等异常驾驶状态又是最为重要和普遍的原因。

有效识别出驾驶者的异常驾驶状态并及时预警是保障安全驾驶的关键,对驾驶员异常状态进行实时监测与风险预警,最大限度地避免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效降低居高不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

驾驶员行为监测产品为降低交通事故发挥了最大作用。但是对于汽车驾驶员行为监测产品尚无行业标准,使市场上出现了很多良莠不齐的监测产品。通过制定通用标准更好地规范驾驶员行为监测产品研发、推广与使用,推动行业发展并有效降低事故率。

《燃料电池系统工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标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基本规定、总体规划、燃料电池系统工艺、燃料电池系统测试区、数字化工厂设计、车间供氢站、建筑结构、气体管路、暖通、给水排水、电气、消防与安全共15 个章节,以及附录A 燃料电池系统工厂典型生产工序参考图、附录B 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意图、附录C 本规范用词说明共3 个附录。

本规范适用于氢燃料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系统工厂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也适用于燃料电池系统研发、生产、测试的场所。

《“领跑者”标准评价要求 纯电动汽车》(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了M1 类纯电动汽车“领跑者”标准评价要求的术语和定义、评价指标体系、等级划分和试验评价方法。企业或相关机构在制定企业标准时可参照使用。用标准引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能效、性能和环保等技术指标,促使企业设计开发优质产品,满足目前市场需求,提高纯电动汽车产品的行业竞争力。

本标准主要针对纯电动汽车“领跑者”标准评价要求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进行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相关机构和整车企业意见,并开展调研验证予以证明,力求标准的科学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指导企业编写企业标准,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因此,标准制定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关于《车辆用电点火具要求及试验方法》等2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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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印发“关于《车辆用电点火具要求及试验方法》等2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版)》的有关规定,由陕西庆华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负责制定的《车辆用电点火具要求及试验方法》和《车辆用微型气体发生器要求和试验方法》2项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及行业专家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于11月27日前将所提意见和建议分别填入《意见征集表》,并发送至协会联系人处。

《汽车用电点火具要求和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标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共5个章节。本标准规定了车辆用电点火具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电点火具的设计、性能和确认要求。

车辆用电点火具是汽车被动安全系统——汽车安全气囊气体发生器和微型气体发生器的核心部件,是汽车安全气囊气体发生器中初级的能量触发与输出机构,主要作用是在车辆发生碰撞的瞬间接收ECU 的指令后及时作用点爆下一级产品(气体发生器),使气囊弹出、安全带作用,达到保护车内乘员的目的。电点火具的产品性能和作用可靠性直接影响整个被动安全系统的作用效果和可靠性,关乎着车内乘员的生命安全,也是保护车内乘员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电点火具是唯一一个在需要在主机厂进行认可批准的三级配套零部件,国际上知名的主机厂如大众、通用等公司设有专门的部门和流程来进行管理和认证此零件。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市场,近年来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一系列国家标准体系和安全法规,如《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GB11551)、《乘用车正面偏置碰撞的乘员保护》(GB/T20913)、《关于正面碰撞乘员保护的设计规则》(CMVDR294)等相继出台,对汽车

被动安全系统产品的性能和可靠性的要求不断提高。电点火具作为被动安全系统的核心零件对其性能和可靠性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但目前国内还没有建立涉及电点火具零件级别的标准,使用过程中主要参照执行美国、欧盟等国际标准或各大主机厂的标准,各个标准之间的内容和要求差异较大,制造商在配套主机厂的过程中根据客户要求会进行多个标准的验证,尤其是在配套国内主机厂时没有明确的可以依照执行的标准,使用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也不强,不利于行业的发展要求。

鉴于以上原因,非常有必要在参照国际标准和各主机厂产品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能够覆盖现有的各大主要标准要求的电点火具行业标准,推进电点火具相关技术的标准化,为主机厂和制造商提供明确的性能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在电点火具的研发、测试和生产中保证产品切实符合相关要求,有效的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本标准的制定有力推进电点火具相关技术的标准化,标准的要求和试验方法内容能够兼容并覆盖国际标准,为主机厂和制造商提供明确的性能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技术起点高,目标定位清晰,对完善国内汽车被动安全系统行业标准体系和行业技术进步起到积极推进作用,适用性强。 

《车辆用微型气体发生器要求和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标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共5个章节。本标准规定了车辆用微型气体发生器(简称气体发生器)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气体发生器的设计、性能和确认要求。

本标准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的作用等情况。一是标准制定后可以统一国内评价指标,对于促进国内汽车安全系统行业的发展以及保证行业的基本安全,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二是标准的制定将抢占技术制高点,提升企业的发言权,督促行业规范发展,无论是对企业自身、还是行业发展、甚至是中国汽车工业在全球发展都非常有利的,意义重大。三是充分体现了中国企业在行业内技术引领和技术实力,为中国企业提升行业话语权、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增强行业上影响力打下坚实的技术基础,对汽车安全系统产品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意义。

(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关于督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完成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自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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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督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完成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自查的通知》。

通知称,我中心已于2020年10月15日发布《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自查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尽快完成企业自查工作并严格按照填报指南在线上完成企业自查结果的填报(线上填报地址http://clqyzr.miit.gov.cn),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销售,请企业于2020年11月15日前完成自查结果上报,逾期将视为未完成自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关于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7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1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六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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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2020年第42号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7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1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六批)。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7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1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六批)予以公告。 

列入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7批)第一部分新产品的企业有:汽车生产企业共113家、民营改装车生产企业共411家、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3家。上述企业的诸多新车型产品。

列入附件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1批)》的车型包括:一、新发布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170款;(二)其它新车型44款。二、变更扩展车型:(一)符合《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73款;(二)其他新能源车型共9款。

列入附件3《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批)》的车型共205款:一、节能型汽车车型15款。包括:重型商用车(天然气重型商用车)车型13款;汽、柴油重型商用车2款(货车、客车各1款)。二、新能源汽车车型190款。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1款,纯电动商用车车型172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10款,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7款。

列入附件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六批)》的车型共199款。其中:一、纯电动汽车车型165款。包括:乘用车车型29款,客车55款,货车11款,专用车70款;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18款。包括:乘用车车型5款,客车车型8款,专用车车型5款;三、燃料电池汽车车型16款。包括:乘用车车型1款,客车车型8款,专用车车型6款,货车车型1款。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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