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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布《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20-08-21 20:23 来源:
责任编辑: 政府网
8月19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吉交联发〔2020〕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道路运输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运输市场活力,不断提升发展质量、服务效能和综合治理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实施意见》明确,此次改革将秉承坚持市场导向、坚持保障民生、坚持包容审慎、坚持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在今年实现“道路运输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确需保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有效建立,道路客运、出租汽车等领域经营者价格行为更加规范,主要由市场决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和科学、规范、透明的道路运输价格监管制度基本健全,价格机制引导资源配置、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作用明显增强”的改革目标。
此次改革将着力推动五项任务:一是深化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二是完善汽车客运站收费分类管理。三是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四是规范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价格管理。五是健全特殊旅客权益保障。这其中,《实施意见》既对班车客运基准价格、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及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旅客站务费和退票费进行了明确规定,也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及网约车、道路旅客运输定制服务(含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服务)等新业态运价管理确定了“路线图”,还对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儿童等特殊旅客群体享受相应客运优待政策进行了强化。
《实施意见》提出,采取四项措施深化改革:一是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汽车客运站收费,各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应依法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二是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及价格,并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客运站应在客票(含电子客票)标注或者通过售票渠道公示上限票价。鼓励汽车客运站、班车客运经营者向旅客免费提供改签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三是加强价格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各地价格、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密切跟踪分析本地区道路运输价格总体水平和重要领域价格走势,着重加强春运、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价格监测,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及时提出调控建议,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要推动建立道路运输价格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四是推进完善行业治理体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深化道路运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道路运输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创新运输组织方式,优化准入条件、许可程序和许可事项,为价格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实施方案》还对各地运输、发改部门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贯彻培训、强化舆情引导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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