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烟台市《关于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的通

时间: 2014-01-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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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颁布日期】2014-05-26
  2. 【时效性】
  3. 【实施日期】
  4. 【文 号】
  5. 【颁布单位】烟台市人民政府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市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实施环保标志管理,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机动车应参加环保尾气排放检验,取得环保检验标志。
    二、机动车环保尾气排放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安全技术定期检验标志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检验。
    三、机动车排气环保检验标志分绿色和黄色两种。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排放标准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环保检验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四、新购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的,免于环保检验并由环保部门免费核发环保检验标志。
    五、机动车所有人应保持机动车状况良好。环保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到有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返回原环保检验机构复检。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六、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和转借,丢失的应及时到原环保检验机构申请补发。
    七、环保部门将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动车所有人发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按规定进行检验、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收费或变相乱收费的,可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举报。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执法检查,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黄标车违反禁限行规定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等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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