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

4月1日起柳州不予办理广西区外未达国Ⅳ及以上排

时间: 2014-01-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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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2日,据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相关负责人透露, 4月1日起,柳州市车管所将停止办理广西区外未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的转入登记手续。
  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外省转入我区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4〕156号)规定,凡转入广西的外省二手机动车须达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国Ⅳ排放标准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起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和《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起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中的第Ⅳ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对于不符合国IV排放标准的申请转入二手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环保部门也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同时,所有机动车主可以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到国IV标准的车型。
  柳州交警提醒在广西区外购买了二手机动车,想要转入广西区内的,先自行查看所购买的机动车是否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同时也提醒已经购买了不符合国IV排放标准要求的二手机动车,并想在广西区内办理转入登记的车主,在2014年4月1日前对自己的车辆完成上牌登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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